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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汕头市x海区金xx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xx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李xx,男,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xx。委托代理人:陈xx,系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住所地。负责人:周x。被告:汕头市x海区金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xx。委托代理人:熊xx,广东x南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务中心二楼211室)。法定代表人: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xx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汕头市x海区金xx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xx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古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