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雒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雒XX,女。被告赵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雒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雒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雒XX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