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雒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雒XX,女。被告赵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雒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雒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雒XX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