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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