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