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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楠与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李楠,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永军,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号维多利亚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刘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仑,男。委托代理人田亮,男。原告李楠诉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楠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