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基伟与林启文、黄风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基伟,林启文,黄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沈基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启文,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风云,女,1956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沈基伟与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多次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被执行人林启文在中国银行福清市石竹支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0753.8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其他开户信息和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国土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启文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村的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融S字第29790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融宏S国用(1993)字第025**号】,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风云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启文名下有闽A7P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风云的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夫妻不在家,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启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53.8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启文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村的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融S字第29790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融宏S国用(1993)字第025**号】。(3)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启文名下的闽A7P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但未扣押到位。(4)将林启文、黄风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启文、黄风云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沈基伟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