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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胜丽与定远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丽,定远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吴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王胜丽,农民。被告:定远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负责人:王守福,所长。委托代理人:索鸿远。委托代理人:朱小磊。第三人:吴志勇。原告王胜丽诉定远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胜丽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胜丽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