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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茅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华。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8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