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茅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华。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8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