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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振宇、佘灿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振宇,佘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被执行人佘振宇。被执行人佘灿辉。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佘振宇、佘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佘振宇、佘灿辉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望执字第3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9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佘振宇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18号704室房屋(产权证号:71××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佘振宇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光中路218号704室房屋(产权证号:71××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