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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建华,局长。被执行人吴某甲,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某乙,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以“福安市计征决字(2013)第1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安执审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3)1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陈言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