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汇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汇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汇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楚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效棋。李淦,。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汉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武汉市汇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39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