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行非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136)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保安,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丁保安,男,1976年7月2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汪春,女,1981年1月2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系丁保安妻子。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丁保安、汪春不履行金征决(2014)10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丁保安、汪春于2003年7月结婚,2003年11月生育一男孩,2007年9月政策外生育一男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两被执行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303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14年3月5日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有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此决定于2014年6月5日生效。后经催告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4)10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4)10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