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黄小中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中,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黄小中,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高峰,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黄小中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4年8月7日9点00分开庭。原告黄小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