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英俊与闫凤枝、史晓明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俊,闫凤枝,史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赵英俊。被执行人闫凤枝。被执行人史晓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闫凤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凤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宋骁峰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