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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笫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许萍与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萍,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笫834号申请执行人许萍。被执行人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萍与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