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付朋剑与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662号原告付朋剑。委托代理人陈永铭。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江,原告付朋剑诉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的员工,截止至2014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元。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付朋剑工资1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