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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牛志超、吴洪涛,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