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牛志超、吴洪涛,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