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吴世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德,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12-2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德,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世德与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697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