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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洞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向某甲,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2014)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征得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被告人向某甲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在被告人向某某家、向某甲租住的住房、洞口县皇廷世纪酒店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上放账计数。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向某某获赃款97000元;向某甲获赃款82000元;唐某某获赃款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谢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和照片;4、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均系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其在赌场放账计数,系从犯,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有悔罪表现,可判处其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向某某、向某甲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扬龙审 判 员  尹显刚人民陪审员  曾洁莹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