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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行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路层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路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湖行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路层霞,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滨区。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三湖国土资罚【201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集体土地129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约129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三湖国土资罚【201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亦有强制执行权。故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三湖国土资罚【201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