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丰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