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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且认可尽快筹钱给付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