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君,樊鹏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朱世君被告樊鹏英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君与被告樊鹏英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樊鹏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庆阳市西峰区,应由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8年起即在西峰区居住,双方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峰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樊鹏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