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蓓蕾、周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蓓蕾,周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名都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亚。委托代理人赵科瑜。被告孙蓓蕾,职业不详。被告周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蓓蕾、周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正龙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容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