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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