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刘思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142-3。(以下简称农商行石柱支行)负责人张洪太,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然,该行职工。被告刘思权,男,生于1969年9月13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刘思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冉龙华、任文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易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思权经本院2014年4月16日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称:被告刘思权于2007年8月22日向农商行石柱支行沿溪分理处(原沿溪信用社)申请贷款3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建房,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09年8月22日,执行月利率9.36‰,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现已逾期多年,我行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8日向被告发出贷款债权确认书,要求被告归还本息,被告收到后,承诺于2014年3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并未履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思权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刘思权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思权于2007年8月22日向原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0.00元,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09年8月22日,执行月利率为9.36‰,贷款到期后,被告刘思权未归还该贷款。后原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重组变更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8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向被告刘思权发出贷款债权确认书,被告刘思权在该债权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14年3月1日前归还上列贷款本息。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利息计算时间从2009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计算标准为月利率9.36‰。上述事实,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贷款债权确认书、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思权向原告农商行石柱支行借款30000.00元且未按期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思权未按时还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规定,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即被告刘思权应当偿还原告农商行石柱支行借款30000.00,并支付从2009年8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思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8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36‰计算)。如果被告刘思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思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谭 伟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