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熊春龙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春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熊春龙,男,1988年7月5日出生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春龙减刑一案退回武夷山监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