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三初字第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09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