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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伟与付卫保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付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6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84年11月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付卫保,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王伟申请执行付卫保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6)琅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卫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卫保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