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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泽林诉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林,姚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李泽林。委托代理人何帆,男,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姚永生。原告李泽林诉被告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林的委托代理人何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永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泽林诉称:被告因经营生意的需要,2014年1月1日,被告遂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贰拾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此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上述借款早已到期,原告便向被告主张上述债权,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贰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原告提交了被告姚永生亲笔书写的借条一张及原告代理人向该借条上署名证人的蒲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被告姚永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姚永生在原告李泽林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偿还给原告。该借条上并有证人蒲某某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泽林多次催收,被告姚永生未偿还,原告李泽林遂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姚永生在原告李泽林处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姚永生理应偿还。原告李泽林主张被告姚永生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永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泽林借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姚永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