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丽玲与李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玲,李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玲,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李式萍,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丽玲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式萍将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189-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为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291号)的房屋(玉房字第08**号)的所有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4年7月20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玉屏侗族自治县房管局已于2014年7月22日协助办理其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且申请人李丽玲放弃案件受理费148元的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金和审判员 吴进华审判员 彭再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