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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雷志华与李孝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华,李孝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033号原告雷志华。被告李孝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华与被告李孝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志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雷志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