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雷志华与李孝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华,李孝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033号原告雷志华。被告李孝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华与被告李孝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志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雷志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