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靳能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靳能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付,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金好。被告:靳能勇,男,1979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靳能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金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能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所有人的皖N×××××、5吨东风牌车壹台以原告名义入户营运,委托原告代理服务,每年给付原告为其服务费伍佰元,同时签订了一份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8月2日止暂定壹年的《委托合同》一份,并约定:合同期满或车辆产权产生变更后必须签订委托合同,车辆必须参投保险,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证照代办等义务,但被告既未按约支付车辆委托服务费,未在合同期满后续订或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也未办理车辆保险或续保手续,也未来原告处登记办理车辆相应证件的年检、年审换证手续,仍继续以原告名义办理的各类证照从事运营。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侵权。被告应依约付清车辆委托服务费,而且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车辆委托服务关系,并判令被告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予答辩。原告提交证据有:挂靠合同见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经查:原告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既未续签合同,也未交纳车辆保险费用,其车辆仍挂户于原告公司进行营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户关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被告靳能勇(皖N029**号车)与原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挂户关系。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靳能勇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锡如审 判 员 方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