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牛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潘元兵与胡余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元兵,胡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潘元兵。被告胡余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公司。本院收到原告潘元兵与被告胡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潘元兵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元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