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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文与胡小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胡小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郑文,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国,男,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段余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国,男,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与被告胡小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小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撤回对被告胡小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