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郴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2014)郴刑一终字第80号+胡土生+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土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刑一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土生,绰号“阿威”,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土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土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有关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胡土生,认为事实清楚,该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43日。原判认定,2013年2月份,湘运桂阳分公司的客车司机石某金与胡某初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协商由石某金赔偿胡某初经济损失1200元。2013年6月3日21时许,在桂阳县城关镇向阳路湘运汽车站售票亭旁边的夜宵摊,胡某初又纠集被告人胡土生等五人找司机要求赔偿,石某金和彭某洲等人说已经赔偿过,不愿意再赔偿。被告人胡土生及胡某初、胡某文等人与石某金、彭某洲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胡土生打电话纠集何某辉、李某云、梁某刚、何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其中有三人持械等候。当石某金、彭某洲、江某这方的人拿餐巾纸团丢被告人胡土生时,双方发生了打斗,被告人胡土生持随身携带的匕首追砍彭某洲、江某等人,将彭某洲砍伤。经诊断:彭某洲左腕关节第2—4指浅、深屈肌腱断裂,左腕关节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左侧尺动脉断裂,左绕侧碗屈肌腱、拇长屈肌腱断裂,左掌长肌腱断裂,左尺侧碗屈肌腱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彭某洲的伤评定为轻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2013年6月3日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受案,同年6月22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彭某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3日晚9时许,他表哥叫他同两个司机去谈交通事故处理。之前他们已经赔偿了对方1000多元钱,不肯再出钱。对方一个外号“强盗”的人说打完电话后再讲。后来叫了五六个人来,双方争执后“强盗”拿一把匕首朝他打了一拳后又捅了一刀,他拿了夜宵摊的拖把拦住匕首后逃到了旺旺饭店后面的胡同口处,有三个人来围攻他,他倒在了地上,“阿威”用匕首连续砍他的背部三刀和左手手腕、左手大拇指、小指,他的手腕肌腱被砍断了十二根。有人还用脚踩他。经他辨认外号“阿威”的人真名叫胡土生,就是砍他的人。3、彭某洲的病历和医药费资料证明,被害人彭某洲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彭某洲左腕关节第2—4指浅、深屈肌腱断裂,左腕关节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左侧尺动脉断裂,左绕侧碗屈肌腱、拇长屈肌腱断裂,左掌长肌腱断裂,左尺侧碗屈肌腱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4、证人石某金的证言证明,他是湘运桂阳分公司的客车司机。2013年2月份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协商处理了。2013年6月3日晚上8时许,对方又找他,他和老表彭某洲等人到协商地点,对方已经有五六个人在。他对那些人说,这事当时已经处理好了,给了他们1200元红包,双方已约定互相不再追究。对方说红包太少了,现在还要拿钱。约十分钟,对方打电话叫来了八九个年轻人,其中有些人拿了凶器,继续要求他赔钱,他们不同意再出钱,对方有几个人就来打他们,他和彭某洲逃跑,彭某洲摔倒,被几个持匕首的人追上砍伤。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晚,四个讲太和话的男子在吃宵夜,对方四五个讲流峰口音的人来了,听见他们在讲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双方争吵后一群年轻人打了起来。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晚上21时许,江某勇打电话说被人“诈盘子”。他到湘运车站售票亭旁的夜宵摊时,看见江某勇、石某金、杨某和七八个不认识的人在谈石某金今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彭某洲和两个朋友说这事已经赔偿了钱,不可能再出钱。对方一个人愤怒地推彭某洲,穿白色T恤的人打电话说你们过来。后来,几个拿匕首的年轻人喊“搞”后追砍彭某洲,彭某洲的右手腕、背部、身上多处在流血,后来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说手筋断了,背部有四、五处刀伤。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一个姓胡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晚,他和石某金与对方口头协商好由石某金赔偿了1200元给姓胡的。2013年6月3日晚,又因协商这次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彭某洲被对方打伤。8、证人胡某飞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因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双方发生争执,“阿威”喊三个年轻人及胡某海、胡某雨被对方的十多个人从商店旁的路上追打了出来。他看到夜宵店里面有血迹。9、证人胡某初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他和同村的胡土生、胡某飞、“胖子”到湘运车站问修车的钱怎么没有赔,车站领导说今晚上20时30分到湘运车站再处理。晚上20时40分,他和“胖子”、胡某飞、胡土生看到湘运车站已关门,就到车站门口售票亭旁边蒙古包处吃夜宵。21时许,与他发生车祸的湘运客车司机和“蒋伢子”都带了十多个人来,客车司机对他说“我们的事不是已经处理了,你也有责任,我出了这么多钱就可以了”。一个比较瘦的年轻人说“钱就没有,你要找就找我,不要找他(指客车司机)了”。他说“以前的事情都是我老弟处理的,我喊他过来说”。然后他打胡某涛的电话,胡某涛没有接电话,较瘦的年轻人说不等了。后他同村人胡学来了,没多久对方十多个人又过来了,较瘦的年轻人又说你不要再找客车司机了。他说以前的事情处理好没有他也不知道,今天是车站领导要他来签字的。后来,对方有人对胡土生等人说你们是不是要摆场子。胡土生听后,到外面打电话。对方一个人拿刀、一个拿凳子,十多人追着胡土生往春陵市场方向跑,他到电信营业厅时对方五六个人返回来,他问怎么打架了,对方说已砍伤他们的人,不准他走。10、证人卢某湘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晚上,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朝飞”打电话说胡某文在湘运车站出事了,要他们几个人去。他和李某云、“阿威”、何某文等五人持匕首到湘运车站,看见双方都有七八人在谈,他和“波波”回了“新世界”宾馆208房。几分钟后接到电话说打起来了,他和“波波”、杨军又到现场。参与打架的人有“阿威”、“兵兵”、“朝飞”、“阿文”、“波波”。“波波”、“兵兵”带了匕首。11、证人李某云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晚,他和何某文、“朝飞”(何某晖)、梁某刚、卢某湘、陈某等人到桂阳县新世界宾馆208房,晚上8时许,何某晖(外号叫小屁股)接到“阿威”(胡土生)电话后说“有事,走走走”。他和何某文、何某晖、梁某刚、卢某湘五个人到了湘运车站大门口处下车,他问“阿威”什么事,胡土生要他们等一下,梁某刚和卢某湘有事先走了。他看到梁某刚从身上掏出一个东西给了何某晖,何某晖塞进了裤子里。胡土生不停地走来走去,边走边打电话喊人,对方的人问胡土生“你喊的人齐了吗,还要多久”,胡土生没有作声。对方说“半个小时够了吗”,胡土生“嗯”了一句。有人指着他问是不是跟胡土生一起的,他还没有答话就被打,他挥舞匕首自卫,冲出包围往停靠班车方向跑,准备搭出租摩托车,对方的人不准他走,又舞了几下匕首后逃跑,在湘缘宾馆马路上摔了一跤,对方紧追他,有四五个人拿塑料凳打他,头部后脑勺受伤出血。12、证人何某辉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日晚上8时许,胡土生打电话说湘运车站出了点事,要他叫人全部过去。他和李某云、梁某刚、管牛、阿文五人搭摩托车到了湘运车站,其中李某云、梁某刚带了匕首。胡土生告诉他们是胡总哥哥的车被挂的事,要他们等一下。梁某刚、“管牛”先走了。对方问要等多久,胡土生说等一下。对方用餐巾纸团丢胡土生后双方打起来,李某云拿匕首挥舞,他拿了梁某刚给的匕首。从视频上看胡土生拿匕首砍一个人的背部,另一个不认识的人用脚踢。他辨认出“阿威”是胡土生。13、被告人胡土生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份,他们村的胡某初与湘运车站的客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事情没有处理好,胡某初还找对方要修理费。2013年6月3日,胡某初叫他、胡某飞等人到湘运车站去谈。晚上9时许,他和胡某初、胡某飞、“胖子”到湘运车站售票点旁夜宵摊上吃夜宵,胡某初打客车司机电话后,对方来了十多个人,双方谈修理费的问题。他看到对方来了这么多人,怕吃亏,就打电话给何某辉说在湘运车站出了点事,叫他把在一起的人全部喊过来。不久,何某辉等四五个人到了湘运车站,他叫他们看着点,不要让对方的人搞倒了。“管牛”等二人走后,双方的人在夜宵摊后的垃圾斗旁,对方的人不耐烦了,有人扔白色纸团来打他,继而一拥而上围着他打,他顺手拿匕首追打对方一个人进一条巷子里,那个人倒地后,他还砍了两刀。被砍的是一个不胖的年轻男子。14、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郴平阳所(2013)临鉴字第243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彭某洲背部4处伤,分别为14cm、7.5cm、7cm、2cm;右上臂伤6cm;左腕部掌侧11.5cm。左腕关节神经、肌腱损伤待6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再定。结论:彭某洲全身多处伤均被评定为轻伤。15、指认笔录证明,证人何某辉、被害人彭某洲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指认,辨认出持刀砍人的男子为“阿威”。16、辨认笔录证明,参与打架斗殴的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被害人彭某洲辨认出胡土生持匕首砍伤了他。17、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的概貌。18、视频资料证明,双方打架斗殴的地点。19、扣押笔录证明,桂阳县公安局民警从何某晖身上扣押了一把匕首。20、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胡土生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正常,适合收押。2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土生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土生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土生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胡土生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胡土生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严惩。被告人胡土生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土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上诉人胡土生上诉提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上诉人系受胡某涛指使打电话纠集同案人何某晖等人,应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上诉人胡土生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土生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胡土生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关于上诉人胡土生提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胡土生等人以不满意同村人胡某初与湘运车站的客车司机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为由,再次要求客车司机赔偿,被对方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胡土生遂纠集多人持械到现场与对方进行殴斗,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故上诉人胡土生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胡土生提出“上诉人系受胡某涛指使打电话纠集同案人何某晖等人,应为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胡某初、李某云、何某晖的证言均证实系被胡土生打电话纠集至斗殴现场,胡土生在聚众斗殴中起了组织、纠集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故胡土生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胡土生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胡土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量刑适当,故胡土生的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龙丽莎代理审判员  张友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