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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余里悦与被执行人金清生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里悦,金清生,唐满连,金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余里悦。法定代理人:余清亮。被执行人:金清生。被执行人:唐满连。被执行人:金俊辉。申请执行人余里悦与被执行人金清生、唐满连、金俊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新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里悦于2014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金清生、唐满连、金俊辉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特殊情况为余里悦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424.6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