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与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男,200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天湖办事处。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被执行人唐洪亮,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C304**大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根 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