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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与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男,200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天湖办事处。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被执行人唐洪亮,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C304**大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根 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