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跃昌、黄文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跃昌,黄文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该社风险管理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黄裕彬,男,该社信贷员。被告黄跃昌,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文结,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跃昌、黄文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裕彬和被告黄跃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黄跃昌以养殖为由在2012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479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0.75‰。借款期限约定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该笔贷款由被告黄文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二被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黄跃昌偿还借款479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黄文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跃昌辩称,签名虽是我签的,但借款实际上是保证人黄文结拿去用的,应该找黄文结催讨。被告黄文结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跃昌、黄文结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贷新还旧的形式借给被告黄跃昌款项479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10.75‰。逾期还款,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按借款月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加收逾期利息。被告黄文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等内容。当日,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只偿还利息至2013年3月21日的利息。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跃昌、黄文结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真实有效。原告依约支付贷款,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因此享有对二被告的债权请求权,被告黄跃昌应负清偿本息义务,被告黄文结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黄跃昌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黄文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跃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7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判决指定偿还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黄文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文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跃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被告黄跃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旸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