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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洁与马平、孙建军、杜继平、石嘴山市科尔机械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马平,孙建军,杜继平,石嘴山市科尔机械设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洁,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马平,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惠农区。被告孙建军,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杜继平,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科尔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维电路10号。负责人郭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与被告马平、孙建军、杜继平、石嘴山市科尔机械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4年8月7日以现有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王洁负担,退还原告王洁诉讼费483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王洁负担。审 判 员  马克勤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耀扬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