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四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军泽因与杨林三、张景照、郭得利、张呈春、杨忠林、张召国、闫金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泽,杨林三,张景照,郭得利,张呈春,杨忠林,张召国,闫金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四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得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呈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金同上诉人杨军泽因与被上诉人杨林三、张景照、郭得利、张呈春、杨忠林、张召国、闫金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军泽于2014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军泽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军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9元,由上诉人杨军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秀梅审 判 员 晋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