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董朋金与代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朋金,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850号申请人:董朋金。被申请人:代方。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KXX**号牌车辆(保全金额1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KXX**号牌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可波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