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代理审判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乔鸿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