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代理审判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乔鸿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