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人民服装厂清算组诉被告丁学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人民服装厂破产清算组,丁学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178号原告宜城市人民服装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人民服装厂清算组)。负责人丁克勤,人民服装厂清算组组长。被告丁学勤,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服装厂清算组诉被告丁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服装厂清算组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民服装厂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人民服装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城市人民服装厂破产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