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鑫鑫叉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630号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孟凡聪,董事长。被告日照市鑫鑫叉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春天公寓沿街。法定代表人于国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鑫鑫叉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日照市鑫鑫叉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日照市鑫鑫叉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