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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立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周立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984号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被告周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立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立国价值426,220.9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周立国价值426,220.94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26,220.9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耀辉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冰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