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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别名:“妹七”、“七婶”,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10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武检刑诉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0日、11日、15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在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长客分场17林班8经营班1小班的林木,并雇请货车及后推农用车运输被���伐的林木。经广西高峰林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被滥伐林木共238株,木材蓄积量29.0853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被告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1日、15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在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长客分场17林班8经营班1小班的林木,并雇请货车及后推农用车运输被滥伐的林木。经广西高峰林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被滥伐林木共238株,木材蓄积量29.085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发还涉案物品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山界林权证、林班图、户籍证明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情况。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高峰林场长客分场所在地的林木被砍的情况,4、证人陆某、杨某、刘某、梁某的证言,证实受被告人黄某的雇请砍伐林、运输、销售林木的情况。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6、林木滥伐情况调查报告,证实被滥伐的林木共238株,木材蓄积量29.0853立方米。7、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滥伐林木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