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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翟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