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翟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