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36-1号申请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被申请人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堪吉,经理。被申请人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堪吉,经理。被申请人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东,经理。申请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922712.75元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其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城xx区xx路xx园x栋xxx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5922712.75元;二、查封申请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城xx区xx路xx园x栋xxx房。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