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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保字第90号原告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李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傅崇浩,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万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林循沙代理审判员  何雪金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燕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