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闫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郝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